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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和民法的区别

2024-05-18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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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8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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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和民法的区别分为四类,分别为:1、调整的主体不同:民法调整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2、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商法只调整流通领域;3、立法目的不同:民法追求的是社会的公平公正,商法注重交易的安全;4、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民法是国家的部门法,是基本法。商法不是,是民法的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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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两种重要形式,在目标、宗旨、原则、功能上有很多共同之处,这决定了它们可以互相交融;两者的优势和特长恰恰是对方的局限与不足,完全可以互为补充,两者通过政治互动,统一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可以相得益彰。 1.“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交融互补 1949年召开的第一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代行了全国人大的职权,在很大程度上完成了本应由人大“选举民主”所能承担的建国重任,包括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等重要法律。这是“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政协民主”与“人大民主”互相交融的开始。1954年以后,“政协民主”与“人大民主”各有制度,各有机构,各自运行,但从“协商”与“选举”的视角看,仍然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人大行使各项职权时也有审议、协商的程序。政协为了有效运行,也需要通过选举产生自己的常委会等机构以及主席、副主席等领导成员。因此两种民主形式在运行方式上并非截然分开,而是互相交融的。 “人大民主”与“政协民主”互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制度设计上互补。人大代表主要按区域(块块)构成的选区或选举单位产生。政协委员主要按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条条)为单位产生,这种互补从理论上讲可以从“条条”与“块块”的结合上全面表述民意。二是宪制框架互补。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政协则是统一战线组织。人大在政权内立法、决策与监督政府,政协在政权外“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是党派结构互补。人大代表中中共党员一般占70%上下,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约占30%,而政协委员中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的比重一般在60%以上,中共党员则占40%以下。 2.“人大民主”与“政协民主”互不同质 一是“权源”上不同。普选是国家权力委托的行为。在我国,只有基于普选产生的人大代表才从人民那里获得了国家权力的委托,才可以代表人民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政协委员没有基于普选而获得国家权力的委托,因此,不能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二是性质与功能不同。由人大代表所组成的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具有代表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功能。由政协委员所组成的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不具有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功能。三是与政党执掌“政权”的关系不同。在我国的宪政制度下,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然需要其党员在人大中占据大多数,否则就失去了执政党的地位。由于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因此执政党在政协中不占多数不但不影响其执政地位,而且还有利于执政党通过政协倾听来自执政党以外的各种声音,从而有利于完善自己的决策体系,巩固政权建设。 3.以人大民主为主,以协商民主为辅 协商理想与代议制民主的关系,不是前者否定后者或者与后者并驾齐驱,而是希望补救后者的某些缺失之处,使之能够不断得以完善。可以这样说,协商民主是优化代议民主的一种理想类型,而代议民主恰恰是制度化公共协商的主要形式。选举是民主体制中的核心制度,协商往往体现为一种机制。衡量民主体制的首要标准重心是民主选举,而不是民主协商。选举民主的核心是选举,每个公民都拥有选择权,其精神内核是平等的个人能够作出理性的选择,所有选择的总和构成公共意志。协商民主的核心是协商,即每个公民和公民组织都有参与讨论、协商的平等机会,其精神内核是理性的个人和组织能够通过讨论达成共识,从而采取集体行动。选举民主保障的是公民个人的选择权,协商民主保障的是公民个人与组织的平等参与和话语权。民主主要涉及国家权力问题。而人大民主则是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民主,执政党也要通过人大来实现其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因此,人大民主还是中国的根本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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