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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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完成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一)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者该比例不超过85%,但其馀可销售建筑面积已租赁或自用(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三年未销售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于前款列出的第三种情况,在注销登记前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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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依法如下: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清算指的是,纳税人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依照相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结清相应税款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有: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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