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管辖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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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婚姻的管辖规定如下: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法院提出;中国公民一方住在国外,一方住在国内,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需要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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