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投标者不服评标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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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四)投标函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五)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六)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七)投标人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八)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九)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最高限价的;(十)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说明的;(十一)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十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废标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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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如下: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负责国家商标注册管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纠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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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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