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认可工伤鉴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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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的法医鉴定不认可如下对方会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重新鉴定的。这时法院委托的鉴定,一般当事人不易推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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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不认可对方的伤情鉴定的话,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4条规定,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受害一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在办理治安或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首次鉴定后,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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