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房东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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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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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租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东可解除合同: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转换;擅自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拖欠6个月以上租金;租赁房屋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开展违法活动;故意损坏租赁房屋。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转让的,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3、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4、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5、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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