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给抚养费会坐牢吗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女方不给抚养费不会坐牢,相关法律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可见,不给子女抚养费不至于坐牢,但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如果行为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话,则就是有可能因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而坐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女方不给抚养费不会坐牢,相关法律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可见,不给子女抚养费不至于坐牢,但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如果行为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话,则就是有可能因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而坐牢的。
不会坐牢。抚养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而不是刑事案件,不支付抚养费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当事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支付抚养费的,而且诉讼时效不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
离婚后女方不给抚养费会坐牢吗
离婚后女方不给抚养费不会坐牢。离婚后女方不支付抚养费的,男方可以在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女方有执行能力拒不支付判决的,法院会根据情况对其进行拘留、罚款的处罚,但是一般不会构成犯罪。 除非女方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存在下列严重情节的,才会构
2020.12.29 198 -
抚养费不给会坐牢吗?
需要具体分析,因为给付抚养费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不得违反。如果一方不给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
2020.12.17 224 -
抚养费不给会坐牢吗?
抚养费不给不会坐牢。不给抚养费属于民事纠纷,不会判刑。不给抚养费,另一方可以到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督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
2021.02.06 160
-
女方不给抚养费会坐牢吗
女方没有给抚养费不会坐牢,但男方可以起诉到法院,主张女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2021-10-14 15,340 -
男方不给抚养费女方会不会坐牢
男性不支付抚养费是民事纠纷,一般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不需要进监狱。可向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后,如果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双方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2021-11-21 15,340 -
不给抚养费坐牢会坐牢吗?
不给予抚养费一般不会坐牢。一般的抚养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如果抚养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支付抚养费等法定义务的,可能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
2022-06-08 15,340 -
离婚后女方不给抚养费会坐牢吗
因抚养费不给,坐牢的可能性不大。 1、因为抚养费不给,可以向法院起诉。 2、胜诉之后,如果给付义务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给付义务人名下的房产、
2021-06-10 15,340
-
01:11
不给抚养费会坐牢吗
抚养费不给不会坐牢。不给抚养费属于民事纠纷,不会判刑。不给抚养费,另一方可以到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督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
1,530 2022.04.17 -
01:10
没钱给抚养费会坐牢吗
抚养义务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可能需要承担遗弃罪的刑事责任。而抚养子女的义务,主要分为直接抚养的义务以及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如果父母已经离婚,按照法律规定,其中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就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这时候,如果
1,737 2022.04.15 -
00:55
不出抚养费会不会坐牢
不出抚养费不会坐牢。由于不出抚养费,而被抚养方起诉后,被告坐牢的可能性不大。因为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不给抚养费的,那么抚养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抚养孩子的一方胜诉之后,如果给付义务人在履行期仍然没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那么可以申请人民法
1,741 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