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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止?

2021-08-04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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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回复

专业分析: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有以下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后是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权的,那么在提起诉讼过程中也规定了诉讼时效的具体期限,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出现了以上规定的是以后也是可以申请诉讼时效中断的,在法定事由消除后也是会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这样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被侵害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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