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强拆违法建筑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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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虽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没有按照要求建设的建筑物,属于违章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规划局强拆违法建筑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以行政机关对你进行罚款有法律依据,但是,现在要去拆除明显没有法律依据,理由是:1、当时只对你进行了罚款而没有要去你拆除,说明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故无需拆除;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况且本案中行政机关明知你存在违法行为且已经作出处理,说明本案已不符合行政处罚的时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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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强拆程序: (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测绘、相关审批材料、其它违法占地证据等),确认是否违法、违规。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章建筑确认后,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3)由区规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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