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的收养子女的条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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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八周岁。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第一千一百条【收养子女的人数】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第一千一百零一条【共同收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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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条件首先要具备收养的基本条件,如: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无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此外,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要求有: 1、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2、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3、收养人无子女; 4、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5、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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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条件首先要具备收养的基本条件,如: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无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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