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是否可以继承家庭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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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欠债没有钱还,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家庭唯一住房。 规定是,若被执行人(债务人)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在扣除5至8年租金后,法院可以执行房产,保障债权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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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唯一住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即“唯一住房”认定上侧重纳税区域核算。唯一住房查询办法:对购房人申请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的,应提供本次购买房屋办理房产登记的收件收据(应提供购买房屋签订的合同),购房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本。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唯一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执行的理由。依据其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就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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