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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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199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997年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会议通过后,已于1998年3月10日公布,决定自3月17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颤特别巨大”。本标准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这就是黑龙江省高院盗窃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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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盗窃立案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黑龙江省关于抢夺的立案标准为:行为人在黑龙江省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千五百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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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盗窃案立案标准
黑龙江省关于盗窃的立案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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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8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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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4 2020.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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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