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化肥的免征增值税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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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生物有机肥是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第1020号)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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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其中包含特殊项目和特殊行为: 一: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 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 4、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二、特殊行为-视同销售: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的房地产权属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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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复混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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