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与诉讼管辖是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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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劳动仲裁与诉讼管辖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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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管辖的形式有: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4、级别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5、移送管辖: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 6、指定管辖: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劳动仲裁管辖的形式有: 1.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2.级别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 3.移送管辖,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 4.指定管辖,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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