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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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仲裁的规定是: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先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说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字,加盖印章,送达双方。双方签署调解书后,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根据实际劳动争议和法律规定,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如不想调解,可直接要求仲裁。
(1)使仲裁程序终结。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这是调解书在程序上的法律后果。 (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这是调解书在实体上的法律后果。 (3)当事人不得再行申请仲裁或起诉。调解书的生效表明当事人已接受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依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4)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重新处理该案方面受调解书约束。也就是说,对于仲裁机构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这也是一裁终局原则的要求。 (5)其是强制执行的依据。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根据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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