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要如何进行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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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2)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3)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4)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5)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6)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 (2)在清算组要求时召开; (3)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有: (1)宣布债权人会议权及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讨论内容记入笔录。 (7)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上述讨论情况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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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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