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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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双方的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行使抗辩权的一方无先履行合同的义务、相对人未履行义务并提出履行的请求、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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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无须先为履行合同的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未履行义务并提出的履行请求的行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无须先为履行合同的义务;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未履行义务并提出的履行请求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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