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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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了一家鲜花、婚庆店,我是店主,也是司仪,我店提供结婚系列服务。我找了一个摄像师负责录像工作,约定工作完成后我支付他300元钱,我们之间是第一次合作,他不是本店工作人员。但在录像途中发生车祸,造成摄像师骨折,摄像仪器全毁。请问,我与摄像师之间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我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结合本案事实,我认为你们之间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你不应当对摄像师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摄像师的损害依法可以请求造成其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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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因完成工作受到损害的,除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外,定作人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民法典规定的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考虑到在大多数情况下,承揽人主要依靠自己的技术和专业技能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支配,承揽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时,不应要求定作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是指定作人的指示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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