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归属:汽车追尾事故中责任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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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根据其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的。然而,在题目中,电瓶车搭载两个人是违法的,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允许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此外,如果搭载学龄前儿童,则应使用安全座椅。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如果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则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则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如果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对于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标准。此外,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允许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而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则应使用安全座椅。对于交通事故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则应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则应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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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发生了医疗事故后,都会有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划分的问题存在,那么就需要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的任务是综合分析医疗过失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一、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同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体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如侵占类)身份的标志。因而,有学者指出该罪的主体属身份犯。世界各国立法中对该类型犯罪的设置各有不同,有的没有将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而是作为一般过失犯罪论处,如《德国刑法》。有的则在过失致死伤罪之外,另规定了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如《日本刑法》、《意大利刑法》等。《日本刑法》第211条规定:“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五年以下惩役或监禁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的条款为《刑法》第134条和第139条,该两条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主体是不同的。 从我国《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看,《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从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本罪对于主体上的要求就完全消失了。事实上,要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主体必须是从事某项“业务”的人,主体特征仍然是客观存在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在生产、作业中”的界定性表述,正是对主体身份的明确要求。从刑法的意义上讲,“在生产、作业中”本身就是指从事一种“业务”过程中,这种“业务”一般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必须是基于社会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务。即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动 第二,必须具有反复性、持续性。而这种反复性和持续性是指性质上的反复,而不是单纯的行为人行为上的反复 第三,必须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存在对人的生命、身体造成侵害的危险。 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据此,笔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是一种身份犯,但此处的身份并不仅限于合法取得之身份,其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在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造成的损害之后果的。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39条后面增加了一条,即“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属于安全类事故,因而该条应适用于《刑法》第134条之情形。从本条规定看,应当属于一种法律拟制,构成《刑法》第139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应是特殊主体。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因不报或谎报而造成的损失,事实上是责任事故后果的延伸。但在实际案件中,往往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人本身不能或不具有向有关方面报告的资格,即行为人对事故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张处于无法控制的状态。而此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出于各种利益原因,不报或谎报致使损害结果失控、加重。因此,构成《刑法》第139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并不是真正的重大责任事故制造者,而是本身与事故的发生无关(本身是事故制造者则适用《刑法》第134条,而不报、谎报行为便作为情节了),在事故的善后处理中应履行职务而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职务的,法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人,是以一定的职务,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是法定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的情况。因此,适用《刑法》第139条第2款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应为特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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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归责问题
1、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要将损害后果归咎于行为人负责的,必须满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3、无过错责任原则将损害后果归咎于行为人负责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
2024.04.27 28 -
二手车交易责任归属
1、开据交易:缴纳二手车交易税。私户1收取,公户4收取, 2、车辆外检:将车开到检车处,车辆进行外检、拓号、拆牌和照相,领取车辆照片,贴于检查记录表上,进入过户大厅办理归档手续。 3、车牌选号:取号机取号之后,拿着相关材料排队缴纳过户费用。
2024.07.05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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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与汽车追尾事故中,责任归属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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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在路边车辆被追尾时的责任归属问题
1、在道路上行驶的后车与前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车需承担全部责任; 2、当前车在夜间行驶时未开启尾灯,导致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若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
2024-12-01 15,340 -
车未开启转向灯时,后车追尾责任归属问题
在机动车转弯过程中未开启转向指示灯导致追尾事故,当事人应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引发及其严重性的影响来判断事故责任。同时,交通管理部门需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验和调查所得信息以及相关的检验和鉴定结论,迅速形
2024-11-18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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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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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被追尾责任如何划分
车子被追尾划分责任主要是以下三种情况: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
944 2023.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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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停车后车追尾谁的责任
高速路上停车导致后车追尾的,由停车方负全责,因为交规中明确规定了高速公路上是不可随意停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 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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