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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归属:汽车追尾事故中责任归属问题

2024-12-08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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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8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根据其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的。然而,在题目中,电瓶车搭载两个人是违法的,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允许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此外,如果搭载学龄前儿童,则应使用安全座椅。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如果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则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则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如果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对于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标准。此外,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允许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而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则应使用安全座椅。对于交通事故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则应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则应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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