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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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可以参考下述建议: 1. 如果业主或使用人不满意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可以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反映,由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有关收费标准又是由物价部门核定的,业主、使用人或管委会可提请物价部门重新核定。物价部门可依据物业管理实际发生的费用,结合其服务内容、质量、深度及用户的意见重新核定。 2.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有关费用标准过低,不能擅自提价。一方面可以与管委会协商一致后提价,一方面可以提请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费用的变化情况调整其标准。 3. 在签署物业管理公约时,应该仔细审核有关收费的条款。如果发现有不合理的地方,应该经过协商修改后才能签署。 4. 在入住时,一定要严格验房,查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并实地看房。如果发现问题,应该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并妥善解决。 5. 如果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该及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系,敦促其采取措施修复。 6. 尽早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对住、管双方的行为加以规范、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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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管理收费的原则 1、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2、为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质的服务以及代收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3、物业管理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4、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特约服务包括房屋装修、家电修理、居室清洁、代购商品、找医送药、看护病人、接送子女上学等。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确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收费的规定: 1、已售公有住宅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局制定 2、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和外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其它服务项目的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 3、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基准价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4、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布。已按照条例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未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收费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 (三)物业管理费用的基本构成 1、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视、检查、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服务 2、房屋设备运行费:用于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所需的费用: 3、保安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保卫服务所需的费用 4、保洁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保洁服务所需的费用 5、维修费:用于物业维修服务所需的费用。 (四)物业费收取标准 物业费又称为物业管理服务费,是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产权人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按月缴纳。经双方协商可预收物业服务费。 物业费收取标准是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并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专项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除价格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物业费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单位未出租、出售的物业以及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应收标准的70%收取。 物业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交付使用后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物业收费标准一确定,物业管理部门不得随意更改及重复征收。
关于物业费收取的法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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