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作案判定标准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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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犯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的犯罪分子。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流窜犯罪分子: 1、确属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 2、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的交界处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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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作案认定标准为犯罪分子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流窜作案的认定标准是:重大犯罪分子逃逸、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可以延长至30日。流窜作案是指在居住地作案后,连续跨市县辖区作案,或者流窜到其他市县继续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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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作案的标准: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但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流窜作案: 1.确属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 2.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的交界边沿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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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流窜作案的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流窜犯罪分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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