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侦查工作人员的回避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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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侦查人员的回避一般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法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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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侦查人员的回避如何决定
对公安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如何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020.11.28 250 -
对公安侦查人员的回避是怎么决定的?
对公安侦查人员的回避依法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的。如果是公安机关负责人需要进行回避的,则依法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一次。
2020.08.03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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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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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9 15,340 -
对公安侦查人员的回避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023-08-03 15,340 -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的回避原则有哪些?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的回避原则有哪些: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以下为具体实施要求: 1、规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选配方式。确定巡视办设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专职工作人员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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