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驳回回避申请由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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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相关规定,不同人员的回避由相应的负责人决定:1、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2、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查长决定;3、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4、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5、检察长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依法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总结如下: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法院审委会决定院长回避。检察院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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