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盗刷案件立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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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盗刷银行卡和信用卡的行为将受到刑法264条盗窃罪的制裁。若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即构成盗窃罪: 1. 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定义为个人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以在此幅度内自行规定起点。广东省标准分为二类区域: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3000元被视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包括湛江、茂名、惠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的市、县、区,将元视为“数额较大”。若涉及多次盗窃未作处理的情况,应将数额累加计算。 2. 在两年内,犯有三次盗窃行为。 3. 入室盗窃。 4. 携带凶器进行盗窃,或者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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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复议或者上一级法院诉讼处理,如果是盗窃并使用的,涉嫌是盗窃罪。(注意刑法196条最后一款)盗窃罪数额较低就可构成。如果是伪造信用卡的,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比如捡到别人的信用卡使用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信用卡,数额达到5000元构成犯罪)。
如果是盗窃并使用的,涉嫌是盗窃罪。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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