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比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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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被派遣用人人数不得超过用人总数的10人%。用人单位在规定实施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总数超过10人%制定调整用工计划,自规定实施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人单位未将规定实施前使用的被派遣工人数量降至规定比例前,不得新使用被派遣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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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指的是被劳务公司派到相应工作单位的工人。 1、临时性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2、辅助性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工作岗位: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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