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债权质权什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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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一、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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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设定质押应当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且到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可以出质的普通债权主要指应收账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可以出质的普通债权主要指应收账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设定普通债权质押,应当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且到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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