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人有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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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这样才能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于过分损害供役地的效用; 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受到损害;因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要在事后及时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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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役地的权利人有以下义务:按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并且不能妨害地役权人行使相关权利。地役权人有以下义务:按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与方法利用供役地,并且应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地役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这样才能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于过分损害供役地的效用; 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受到损害;因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要在事后及时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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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人的义务有: 1、使用供役地时,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 2、应当注意维修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避免供役地受到损害; 3、因行使地役权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在事后及时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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