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哪些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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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愿认罪的被告人的坦白行为已经确立。坦白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发生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认的犯罪事实不一定是法院定罪的事实。被告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犯罪,不是事实认定问题,而是查明事实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不自愿认罪并不影响其坦白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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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愿认罪的被告人的坦白行为成立。坦白要求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其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不一定是法院对其定罪的事实,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此罪还是构成彼罪,并不是事实认定问题,而是查明事实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不自愿认罪不影响其坦白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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