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有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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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违反第九条未按照规定整修、出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未按照规定进行清洗,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责令限期清洗;经书面催告仍不履行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业清洗单位清洗,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刻画、涂写、张贴内容中公布违法行为人通信号码的,通知其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该通信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及时通知通信企业恢复其通信号码的使用。刻画、涂写、张贴内容涉及违法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五)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清洗场(站)设置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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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保定在新的起点上推动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中的品质生活之城的关键五年。市委对建议稿起草和规划编制工作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多次召开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研究,两次召开由全国顶尖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并面向全社会开展献计献策活动,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征求基层群众、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使文件起草过程成为发扬民主、开门问策、集思广益的过程。大家一致认为,“十四五”时期的国内外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但总体上看,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保定发展具有独特优势和难得机遇,科学制定“十四五”规划《建议》,对于保定未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和搬迁期限等。拆迁期限是指拆迁公告规定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离拆迁范围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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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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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第三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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