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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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如下:(1)所谓告知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告知处理的刑事案件包括以下内容:1、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第二五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婚姻自由暴力干涉案件.刑法第二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轻、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轻微刑罚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是否有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被害人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提出的证据不足的。如果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1、刑法第二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件。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轻伤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通信自由侵权案件.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件。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6、刑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八起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可以受理的,或者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起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伪证、拒不执行判决的,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追究的书面决定。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的书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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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审判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刑事自诉人范围包括以下几类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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