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27条有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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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破坏饮用水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破坏他人饮用水源,为故意损坏罪,造成人员中毒、腹泻等症状的,公安部门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按相关罪责轻重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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