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认定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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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款对贪污罪的犯罪对象范围不同。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盗窃、欺骗或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属于侵占罪。但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公司委托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公司利用公务员的职务方便,非法占有本公司的财产,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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