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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国有土地修建资金来源与使用管理办法

2024-11-07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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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回复

专业分析:

1. 国有土地分为国有划拨土地和国有出让土地。其中,国有划拨用地属于特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遇到征收时,除了要结合现有地价水平和剩余使用年限外,还需要扣除应缴纳的40%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才能算是划拨用地的补偿费用。 2. 具体的补偿费用需要根据当地政策进行综合计算。我国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尚未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具体标准因地区而异。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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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土地的行为。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除外。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招标人、拍卖人)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规划、房产、计划、财政、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社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和行政监察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投标、竞买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拍卖文件对投标人、竞买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市场需求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 第七条招标人、拍卖人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招标、拍卖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对计划招标、拍卖的每幅地块,在招标、拍卖前会同规划、建设、房产、财政、计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同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备案后,方可具体组织实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八条招标、拍卖方案必须包括该幅地块的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设计条件、拆迁安置、场地平整,出让招标底价或拍卖保留价,以及其他条件等内容。其中,规划设计条件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出让招标底价或拍卖保留价应按不低于已公布的基准地价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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