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处罚无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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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第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第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第四、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 (2)一行为不再罚。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当然,一行为不再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 第五、结合教育原则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第六、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民事刑事适用原则是指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第七、申诉和赔偿原则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 第八、处罚追究时效原则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效要件是已经做出行政处罚书,双方在方面都签字的时候开始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一、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二、处罚公正原则。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三、一行为不再罚原则。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当然,一行为不再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 (1)合并处罚。在法定并处的情况下,因可以并处的处罚种类极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时限上不一致,故并处的几种处罚可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用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书。 (2)一事多层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3)一事罚多人。几个违法行为人共同违法的,行政主体可以以不同处罚决定书,对各该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 (4)一事多行为。某一个违法事件涵盖多个违法行为时,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在法律上应构成不同处罚理由,行政主体可以以违法行为为单位分别作出处罚;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则构成法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处罚。 四、结合教育原则。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五、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民事刑事适用原则是指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申诉和赔偿原则。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处罚追究时效原则。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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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不执行条件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等。
2020.01.17 135 -
行政处罚适用条件是什么?
适用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该行为被公安机关在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了,或者公安机关收到了举报等材料;以及该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
2020.09.15 121 -
行政处罚终止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终止条件:行政处罚决定已被执行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以及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行政处罚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等。
2020.04.10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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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无效的条件是什么
不一定,这要看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的处罚无效,如果是你没有错,而让人处罚,那么这个无效认定就意味着不处罚了,如果是处罚决定程序有问题,比如应该由领导签字批准的,没有经过领导,那么仅仅是这个处罚决定无效,
2022-08-16 15,340 -
条件中行政处罚无效的条件是
行政处罚无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具有明显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对于无效行政行为,任何人或任何机关在原则上都不受其拘束。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
2022-08-15 15,340 -
行政处罚无效的条件
行政处罚无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具有明显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对于无效行政行为,任何人或任何机关在原则上都不受其拘束。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
2022-07-22 15,340 -
什么是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无效的法律情形:行政处罚决定无依据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或者违反法律程序构成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12-21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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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行政处罚法的主体是什么行政处罚法的主体是:享有立法权并经法律明文规定,或者授权的国家机关。行政执法主体一般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行政执法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行
2,203 2022.05.11 -
01:17
行政处罚法明确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有三类: 一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能够单独实施行政处罚权,但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比如: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换句话说,被授权的组织有权在授
2,011 2022.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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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
1,938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