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不受案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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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行为,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因为国防、外交的行为并不属于行政行为,既然不是行政行为,那么即使这些行为给公民、组织等造成损害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法院审查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2、抽象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由于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或者事件做出的行为,这种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会产生直接的利益影响,所以即使是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 3、内部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对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人事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等,工作人员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因为在《公务员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如果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可以提出复核或者申诉,也就是说公务员已经有了特殊的救济途径,所以就不能进行诉讼了。 4、行政调解行为与仲裁行为。 行政调解、行政指导、行政劝导或者仲裁等行为不能提出行政诉讼,因为这些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没有强制性,既然没有强制性,那么行政相对人就可以不去服从,也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影响,所以这类行为法院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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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解释:行政诉讼存在着一个受案范围,即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怠于行使职权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合同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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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不受案范围
以下情况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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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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