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了管辖争议需要指定管辖,哪个机关有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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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使指定统辖的机关,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对统辖发作争议的,报请一起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统辖。 这是因为,指定统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统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统辖的行政机关就有必要恪守履行,而关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决定权和领导权的只有其上级行政机关。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发作行政处罚统辖争议时,有必要由他们一起的上一级机关进行处理。关于不同的行政机关他们一起的上一级机关也有所不同,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假如争议各方是同一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作业部分,行使指定统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如:县工商局和县物价局之间发作行政处罚统辖权争议,指定统辖机关就应该是该县人民政府。 第二,假如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作业部分,则需要详细问题详细分析,假如这两个以上部分都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分,就由这个行政主管部分指定即可,如:同一个省的一市一县工商局对一违法案子发作争议就应当由省工商局指定统辖;假如两个以上的部分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分,则应当由他们一起的上级人民政府指定,如:同一个省一个市的交通局和另一个市的公安局发作行政统辖争议,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指定统辖决定。 第三,假如争议各方是两个以上人民政府,如:同一个市所属的两个县政府对行政处罚统辖发作争议,这个市人民政府就可以对该行政处罚案子作出指定统辖决定。还需要指出的是,依据法令规定作出指定统辖的机关是发作统辖权争议机关的一起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因而,有必要留意这儿规定的“上一级”机关和上级机关是有所不同的,“上一级”机关是要求仅高一个层级。当然依据法令的规定“一起的上一级”机关对详细的有统辖权争议的机关来说可能不是仅高一个层级的问题,在学习和把握行政处罚法关于指定统辖的规守时,有必要留意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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