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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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拆引是指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 司法强拆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性质不同; 2、效率不同; 3、社会公信度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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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拆为行政机关对于不履行拆除义务的当事人的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程序的行为;而司法强拆则是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当事人对于行政强拆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司法强拆不服的,仅可以提起诉讼。
房屋拆迁中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的区别: 1、主体不同,行政强拆的主体是政府,司法强拆的主体是法院; 2、效率不同,行政强拆不受诉讼影响; 3、社会公信度不同,司法强拆的社会公信度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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