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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执行物权的效力

2022-09-14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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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回复

专业分析: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通至何人手中,物权人均得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物权内容的效力。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的追及效力设了若干限制: (1)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受即时取得制度和取得实效制度的保护。当善意第三人按即时取得制度或取得实效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依据《》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无权处分权人赔偿损失。 (2)物权未按法定公示者,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3)物权登记错误时,真权利人对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也不具有追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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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的理解如下: (一)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同一物上同时并存物权与债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得以实现。 (二)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判断以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目前法律对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态度基本采取“一行为两性质说”的观点。一方面,执行和解协议是未经司法机关裁判或确认的私法契约。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只能走恢复原执行依据的执行的救济途经,可见执行和解协议没有被现行法律直接赋予强制执行力取代原执行依据;同时,也可以得出法院执行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的行为并非法院对和解协议的审查和确认,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要求,更多的目的是警示和便于查证,而不是通过这种行为起到赋予和解协议既判力和执行力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执行和解协议对执行程序产生一定影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虽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但可以产生中止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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