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破产重整后是否可以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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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破产重整后可以和解。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此处的“受理破产申请”包括受理重整申请,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破产重整是指对于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或者重整原因的企业,通过债权人让步和出资人权益调整等措施,使得企业避免破产清算、获得新生的司法挽救制度。 破产和解是对于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企业,由债务人提出申请和债权人作出让步,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裁定认可的一种特殊的民事和解制度。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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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可以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过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可以裁员: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其他。
破产宣告后不能再申请破产重整。破产宣告前法定股东可以申请重整。法人申请破产,需要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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