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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货物司法解释是什么

2021-10-22 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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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 (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次检委第23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处罚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进行说明 第一条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条规定的情节轻 (1)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2支以上不足5支的; (2)走私气枪铅弹500发以上不足2500发或其他子弹10发以上不足50发的; (3)虽然没有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是属于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使用特殊车辆进行走私活动和走私武器、弹药被用于犯罪等情况 (4)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的常规子弹、手榴弹、枪榴弹等分别或合计不足5枚。 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 (1)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或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5支以上不足10支 (二)走私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足最高数量的5倍的; (3)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的常规子弹、手榴弹、枪榴弹等分别达到5枚以上、10枚以下或各种口径超过60毫米的常规子弹合计不足5枚 (四)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第二项第一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规定的数量标准时 (二)走私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5倍以上的; (3)走私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子弹一枚以上 (4)达到第二项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属于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使用特殊车辆进行走私活动或走私武器、弹药实施犯罪等。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参照本条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条规定的武器、弹药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境物品表》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走私枪散件,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第四条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具体定罪量刑标准,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倍执行。 走私废弃或无法组装使用的各种弹药弹头、弹头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以货物罪定罪处罚的废弃物,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废弃物罪定罪处罚。 弹头、弹头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废弃或无法组装使用或废弃物,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 第五条走私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模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货物罪被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于本解释第11条第1款第6、7项和第2项的规定。 走私的模拟枪被认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被定罪处罚。不以利益和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如果没有其他重大情节,可以依法轻微处罚的情节不需要轻微处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第六条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数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满二千张(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数量在二千张(枚)以上不满二万张(枚)的; (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且具有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节的。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走私金额在20万元以上或数量在2万张以上的; (二)走私金额或数量达到第二项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属于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使用特殊车辆进行走私活动或走私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 第七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包括流通的人民币和海外货币。伪造的海外货币金额换算成人民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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