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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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与1999年6月11日公布施行的规定相比,新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规定指出,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作用是为了保证本局及所属各机构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主观上确属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上确属违法,客观上确属错误执法,并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依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以及过错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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