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方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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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农村土地流转时,必须遵循相应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及效力。以下是在一般情况下,不同村庄间土地流转的主要步骤及其注意事项: 1. 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在此阶段,流转双方需深入了解并严格执行国家以及地方政府针对土地流转制定的各类政策与法令,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这将确保流转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 2. 权属清晰:在进行土地流转前,务必确保转出方对土地拥有明确且无争议的产权或承包经营权,并避免有任何权属纠纷。若存在权属不明或争议的情况,则需先解决这些问题。 3. 协商一致: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转出方与转入方需就土地流转的具体事宜进行充分的协商,包括流转面积、期限、价格和用途等方面。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流转合同。 4. 审查备案:流转合同在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后,还需进行备案处理,以便于相关部门进行后续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5. 尊重农民意愿:在土地流转的全过程中,应始终尊重农民的意愿,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农民有权参与到流转决策的过程中,并享受流转带来的经济利益。 6. 公示公告:为了保证流转的透明度及公正性,流转相关事项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和公告,以便其他可能的转入方了解并参与竞争。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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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换。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2、交租。在市场利益驱动和国家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 3、入股。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
答:两者为同一概念,农村土地流转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只是在习惯的说法上称土地流转。实际上土地是流转不了的,流转的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第三章流转方式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第二十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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