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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的分类是怎样的

2022-06-11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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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1回复

专业分析:

(一)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二)出卖人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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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破产取回权可以分为两类:一般撤销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来说,练习通常仅限于检索原文;如果原物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已被债务人变卖或灭失,债权人的追偿权将被消灭,破产债权只能以价款即直接损失清偿,但能构成代位权的除外。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破产取回权分为两类: 1、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者是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以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 2、特别取回权特别取回权包括三种。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是出卖人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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