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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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范围包括: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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