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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的分类有哪些

2021-12-21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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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回复

专业分析:

行使保险代位权有下列条件: 1、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基于保险合同履行赔偿义务; 2、第三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因第三方损害保险标的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第三方获得损害赔偿的,被保险人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可以相应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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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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