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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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经营者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设施、资金证明;(四)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证明;(五)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证明;(六)经营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初审合格的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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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二、按时参加各岗位例会(客房每周一至周五早八点)、(前台每周一和周四下午三点)例会不到者按旷工处理。 三、每人每周倒休一天,遇重要接待任务暂停排休,会后补休。年假按中心规定。 四、员工请病假须提前将医院诊断证明和请假单上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的,应及时通知领班,由领班请示经理。 五、员工请事假,须提前三天至一周上报领班,如遇人员紧缺或有重要任务,可以不予批准。事后请假一律按旷工处理。 六、严格按照规定班次上班,如有急事换班,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提前一天向领班提出申请,未经同意擅自换班按旷工处理。 七、对骗取事病假的,一经查出,视情节给予旷工或除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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