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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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就性质而言,留置权是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法定担保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债权,有抗辩权的性质。 2、就目的而言,留置权的行使目的在于担保合同的债务履行;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和行使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而是基于公平的立场谋求双方同时履行,以维护利益的公平。 3、就是否占有财产而言,留置权的发生要求债权人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抗辩权发生时一方并不占有对方的财产。 4、就权利消灭而言,对于留置权,债务人如果为债务的清偿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则留置权消灭;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上不得如此。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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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主要是促使合同双方同时履行义务,以保障双方的利益平衡;留置权是为了担保债务人合同债务的履行。性质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对抗权,只能对抗双务合同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义务;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是担保物权,留置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债务到期未清偿时将留置物折价优先受偿。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有以下区别: 1、同时履行抗辩权系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留置权出于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 2、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广义形成权,留置权为担保物权属支配权; 3、同时履行抗辩权中所拒绝履行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有对价关系,留置权中返还动产的义务与所担保的债权并无对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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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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