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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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的规定: 1、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2、国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 3、各级司法部门没收其所有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 5、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 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7、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 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应给原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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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宪法》中并未规定土地使用权,只涉及到了土地所有权。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第十条的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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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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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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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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