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入室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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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观心态入户行为的主观心态已经完全摆脱入户之后实行犯罪行为的窠臼,要求行为人入户的初衷是为了实施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认定为非法进入他人住所,从而认定为“入户”。 2、“户”的“功能”和“场所”判断“户”的标准,应抓住“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如牧民的帐篷常常就仅是一层布帘,但这就意味着该住处排斥外人的随意进入,使得该帐篷与外界具有了必要的阻断,没有门锁不影响其户的成立。合租的单元房如果本质上是“筒子楼”形式,虽然有共用部分,但不影响各人在其自有卧室内衣食起居,各卧室成为独立的户,租户将所有身家财产置于其中,即具有与外界相对隔离场所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户。而如果合租房内一人一间,类似集体宿舍,封闭性不强,并不具备完整的家庭生活功能,则不能认定为户。
法律上的入室盗窃对于入室的定义是指享有住宅安宁权的场所,即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中,入室的范围一般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因此只要是享有住宅安宁权的场所,那么其盗窃都属于入室盗窃,应该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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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未遂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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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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