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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开粮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

2022-08-18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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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8回复

专业分析:

为规范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保障我市粮食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制度。一、“两随机、一公开”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2、公开内容真实可信,抽查结果公平公正; 3、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4、便于粮食经营者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二)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执法程序,坚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执法监督制约,遏制违规执法,执法腐败现象;规范行政执法内容,方便企业,提升效率,依法有序管控粮食流通市场。二、随机抽查的

法律依据:

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办法(试行)》、《食盐专营办法》、《黑龙江省盐业条例》、《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开展随机检查。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和权力清单没有界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三、随机抽查的对象和主体 (一)抽查对象 鸡西辖区内全社会粮食经营者,即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二)抽查主体 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工作,全市各级盐政管理机构负责盐政管理事中事后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工作。 四、随机抽查的内容和方式 (一)抽查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权力清单界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查的主要事项为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用粮购销、粮食流通统计及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食盐专营等方面内容。 (二)抽查方式 1、按照我局《纳入随机抽查范围市场主体名录》和《随机抽查任务执法检查人员名单》,随机抽取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自由裁量权。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 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不断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2、对全市性粮食库存检查和秋粮收购监督检查等综合性市场监管抽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比列按照省局要求和部署确定;对全市性单项市场监管抽查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每次抽查比例25%以上;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反记录等情况的粮食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抽查频次每年至少3次。 五、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一)公开的内容 1、向抽查主体单位公开抽选过程与结果、抽查事项、抽查程序、抽查结果。保障抽查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2、向抽查主体单位公开粮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条件、办法等。 3、行政权利事项全部公开。 4、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或其他依法应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1、随机抽查公开的形式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照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到、弄得懂和便于市场主体与群众周知、 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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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两者的区别: (1)、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3)、受案范围不同 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 (4)、审查标准不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章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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